签证

如您从南美或撒哈拉以南非洲国家入境哥斯达黎加,需要接种黄热病疫苗。相关国家为:安哥拉、贝宁、布基纳法索、喀麦隆、刚果共和国、加蓬、冈比亚、纳、几内亚、利比里亚、尼日利亚、塞拉利昂、苏丹、玻利维亚、巴西、哥伦比亚、厄瓜多尔、秘鲁、法属圭亚那和委内瑞拉。您可以在疫苗接种10日后入境哥斯达黎加。更多问题,请点击 http://204.51.113.212/embassy/index.php?q=node/95

领事签证应由申请人本人至哥斯达黎加驻其出生国领事馆申请办理,授予与否由领事馆决定。

申请领事签证可通过以下方式:

将材料直接递交给领事馆。

领事签证

  1. 向哥斯达黎加总领事递交申请信,含:姓名、国籍、护照号、居住地址、旅行目的、预期逗留哥斯达黎加境内时间、预期入境地点和预期入境及离境时间、职业、在哥斯达黎加停留的具体地址、申请人出生日期和出生地点、传真、申请日期和签名。
  2.    哥斯达黎加认可的护照或旅行证件,有效期不少于6个月,和首页复印件。
  3. 从哥斯达黎加起飞的返程机票或飞往其他国家的机票。
  4. 证明申请人有足够经济能力在哥斯达黎加停留的经济证明。
  5. 提供有效无犯罪证明。若无犯罪证明是其它语种,请翻译至西班牙语。
  6. 领事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由申请人出生国签发的其它所需材料。
  7. 一旦准备好了所有所需材料,申请人应在www.migracion.go.cr 网站下载并填写签证申请表,该申请表应用清晰的字体填写,不要涂改,并提交给领事馆。

注意事项:

  1. 提交所有材料后,领事有30个自然日受理该签证申请。
  2. 若符合一切要求,领事将会告知申请人批复文件的日期和时间。
  3. 若领事对递交的材料有所疑问,可要求申请人递交说明或要求申请人前往领事馆。
  4.  签证应在60日内使用,从通知申请人或申请代理人开始算起,进入哥斯达黎加有效次数为一次。
  5. 不同的领事馆有不同的工作时间和工作程序,请与哥斯达黎加领事机构联系咨询。
  6. 由移民局提供的服务都是免费的,只需要取消法定税费。
  7. 请与官方机构联系咨询签证须知和面签事宜。

免签

符合以下特殊情况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免除申请旅游领事签证手续:

(1)持有护照签发地为北京或上海的中国籍成年公民以旅游为目的可以免签或根据“中国旅游促进暂行议定书”以非居民旅游子类别入境哥斯达黎加。

停留时间取决于其已购的旅游行程,且最长不超过30天。依据本条款免签入境的中国公民不可以更改其移民类别及移民子类别。旅游行程必须在符合以下条件的旅行社购买:持有由哥斯达黎加旅游局授予的旅游资质,或持有由哥斯达黎加旅游局颁发的旅游可持续性证明,或在经济、工业和贸易部注册为中小企业。

(2)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以下国家签发的多次有效签证(旅游、机组人员或商务签证):美国(仅多次往返签证类型B1-B2,或多次往返签证类型D);加拿大(仅多次签证),可以免除申请旅游领事签证进入哥斯达黎加。入境后停留时间不能超出签证有效期,同时不能超过30天。护照有效期自入境之日起算,应不少于6个月。

(3)若中国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美国,加拿大,瑞士,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北爱尔兰和欧盟国家签发的有效期至少六个月的多次往返合法居留许可,可免除领事签证进入哥斯达黎加。六个月期限必须从进入哥斯达黎加之日算起。入境后停留期最多不超过30天,护照有效期自入境之日起,不少于为6个月。该居留许可须翻译至西班牙语,且翻译须经过认证或海牙认证。

(4)若中国人民共和国公民拥有其他第一组国家(指上述未列出的国家)签发的有效期不少于6个月的合法居留许可,可以向哥斯达黎加驻该居住国领事馆递交相应材料申请领事签证。6个月期限必须从进入哥斯达黎加之日算起。入境后停留期最多不超过30天,护照有效期自入境之日起,不少于为6个月。

(5) 持有有效英国海外公民护照(BNO)的香港公民与本条例第一组国家公民一样,可以免除签证进入哥斯达黎加,护照有效期自入境之日起,不少于为6个月。入境后停留时间不超过30天。没有上述旅行文件的香港公民,需要申请领事签证,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应规定。

(6)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公务普通护照,可免签进入哥斯达黎加。

任何情况下,在哥斯达黎加的最终停留期限都是入境时由移民局官员决定的。

学生、学者、研究人员、或志愿者申请临时签证须知

申请人应至少提前一星期与哥斯达黎加领事处预约面试时间,预约方式仅为电话预约 010-65324157 分机807,不接受邮件预约。预约时申请人应提供护照号码、姓名(与护照一致)、出生日期和在中国的联系电话。递交申请材料及面试须本人亲自前往哥斯达黎加在华的领事馆办理。签证手续必须严格遵循本人亲自到场办理原则,不得将护照转交他人代为办理。

敬请大家认真仔细地阅读办理签证所需的要求和手续,如您未按照要求递交了不完整的签证申请材料,我们将无法进行您的签证审批手续,这样的话签证申请将被拒签。

所有类型的签证都需要以下材料:

  1. 签证申请表,完整填写表上所有信息(申请人的全名、国籍、职业、出生日期、出生地点、预计抵达日期、护照类型、护照有效期和护照号),申请日期和申请人亲笔签名。
  2. 自入境哥斯达黎加之日起,有效期不少于6个月的护照原件,以及护照首页(照片和个人信息页)复印件。
  3. 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两者都需要)。
  4. 无犯罪记录证明,该证明必须由派出所或相关当局直接签发,然后对此证明直接进行公证和认证,并附西班牙语翻译。 注意:不接受实体公证。
  5. 出生证明,应附西班牙语翻译并进行公证和双认证。
  6. 由哥斯达黎加移民总局认可的哥斯达黎加公立或私立教育中心出具的录取信原件,信中指明申请人与教育中心的关系和相应的时间段。应注意,出具录取信的教育中心应已在哥斯达黎加移民总局备案,如遇疑问,将会要求提供哥斯达黎加移民总局出具的证明,指出该教育中心、公司或组织已在哥斯达黎加移民总局备案,已被移民总局承认可接受外国学生或实习者。
  7. 往返或联程机票预订单。(注意:申请人不需要购买机票,因为此时签证申请尚未批准)。
  1. 经济证明:申请人银行账户对账单(最近3个月或以上)、车证、房产证,和其它能够证明申请人有足够经济能力在哥斯达黎加停留以及有足够理由需要返回原籍国的经济证明。如果这些文件为非西班牙语,应附西班牙语译文并对此证明直接进行公证和双认证。如果学生在经济上依赖父母,须提交由父母亲笔签名的说明信,附西班牙语翻译并做公证。如学生获得奖学金,须提交学校出具的奖学金证明原件。
  2. 3张照片,白底,一寸(2.5cm * 3.5cm)

对于存在的某些疑问,领事可要求申请人提供更多的补充材料。根据相关条例,领事可在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做出最终的结果。

请注意:在预约时间之前请务必记住,一旦获得签证申请者必须在60天内入境哥斯达黎加。如果签证申请被拒绝,申请者应考虑现行的有关颁发哥斯达黎加入境签证规定中的第17条:

“第17条:根据第59条和第222条法律规定,对于反对拒签结果的,不设普通和特别申诉,并且自拒签日起6个月后申请者才可提交新的申请”

领事处对拒签情况有详细记录,为避免发生更加复杂的情况,敬请遵守相关规定。

特别注意:如申请人是未成年人,根据哥斯达黎加法律规定,必须通过哥斯达黎加移民局进行签证申请。